凉山公安
不断加强野外用火巡逻力度
以“零容忍”态度
坚决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甘洛县
1月1日至28日,甘洛县公安局各辖区派出所在工作中查处了查处野外违规用火案件19起。查处了违法行为人沙马某某、阿木某某、所惹某某等19人在自家山地耕地内焚烧桔杆和杂草,存在森林火灾安全隐患,违反了《2022年甘洛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的规定,甘洛公安依法给予沙马某某、阿木某某、所惹某某等19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宁南县
1月25日18时起,宁南县公安局一天内查处8起违规野外用火案,行政拘留2人并处罚款1人(均为野外用火),行政罚款5人(其中5人野外抽烟罚款),警告1人(正准备吸烟被警告)。
01
1月25日19时,竹寿派出所民警在防火巡查时发现,李某某在宁南县竹寿镇新街村1组自家附近的林地里违规野外用火,点燃杂草两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2022年凉山州森林草原禁火令》《宁南县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宁南县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02
1月26日16时至18时,张某某在宁南县俱乐镇大梁村1组自家田地里违规野外用火,被宁远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张某某的行为违反《2022年凉山州森林草原禁火令》《宁南县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某进行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普格县
1月26日,普格县公安局在开展护林防火巡查工作中,连续查获4名违规野外用火人员,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01
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在家旁边正在焚烧杂物的乃保某某,经查,乃保某某对其在护林防火期间违反《普格县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焚烧杂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02
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在自家土地中正在焚烧秸秆的吉普某某,经查,吉普某某对其在护林防火期间违反《普格县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焚烧秸秆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03
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在家旁边正在焚烧杂物的俄底某某,经查,俄底某某对其在护林防火期间违反《普格县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焚烧杂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04
巡逻民警家当场查获在自己水田里正在焚烧杂物的俄底某某,经查,俄底某某对其在护林防火期间违反《普格县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焚烧杂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布拖县
近日,在开展护林防火巡查工作中,布拖县公安局连续查获3名违规野外用火人员。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01
1月27日,布拖县公安局森警大队民警巡山时发现特木里镇吉乃村2组有一村民在田地内违规野外用火,民警当即对其进行查处。
经查,违法嫌疑人阿达某某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在森林草原禁火期内,擅自在田地内焚烧玉米秸秆和塑料地膜,其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在森林草原禁火期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布拖县公安局对阿达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
02
1月27日,拖觉派出所巡逻民警在呷锅村1组发现乃古某某正在自家的农田里焚烧秸秆、地膜等杂物,民警立即上前将明火扑灭。
经查,违法嫌疑人乃古某某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在森林草原禁火期内,擅自在田地内焚烧玉米秸秆和塑料地膜,其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在森林草原禁火期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由于违法嫌疑人乃古某某已满七十周岁,不予执行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布拖县公安局依法对乃古某某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并进行批评教育。
03
1月16日,拖觉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日史么某某正在自家的农田里焚烧农作物和垃圾,民警立即上前将明火扑灭。
经查,违法嫌疑人日史么某某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在森林草原禁火期内,擅自在农田内焚烧农作物和垃圾,其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在森林草原禁火期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由于违法嫌疑人日史么某某尚在哺乳期,不予执行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布拖县公安局依法对日史么某某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并进行批评教育。
警方提醒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防火令的有关规定,自觉杜绝野外违规用火。警方将持续强化野外违规用火管控力度,坚决杜绝一切火灾隐患。对违规野外用火、林牧区吸烟、林牧区燃放烟花爆竹、携带火源进山入林、引发火警火情者一律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